对话交流 | 董军民:个人债务清理中的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
按语
2018年11月30日,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APEC工商理事会(ABAC)、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聚焦个人债务庭外清理和自愿安排机制构建问题,包括个人债务庭外清理的意义和基本框架、域外经验、程序类型和规则设计、主体角色等具体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刘萍女士,美国富国银行商业分销融资亚洲区负责人、APEC亚太金融论坛金融基础设施发展网络牵头人Christopher Wohlert先生,世界银行集团IFC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线负责人赖金昌先生出席开幕式并致辞。100余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法官、律师、会计师、行业协会代表应邀出席会议。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嘉宾的精彩发言。现在为您推送的是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董军民在对话交流环节上的发言全文,如需转载,请联系本公号和作者获取授权,特此说明并致谢。
个人债务清理中的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
——在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对话交流环节发言
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军民
(2018年11月30日)
谢谢张局的介绍,也谢谢赖总对催收行业的正名。已经很晚了,大家比较累,我希望我的发言大家能够提起兴趣,毕竟我这个行业对你们来说,是比较神秘的行业。
非常高兴参加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跟这么多的专家、学者坐在一起,聆听大家对处理个人债务清理方面的真知灼见。我听了很多,各位专家、嘉宾讲了很多观点和方法,包括法律层面、架构设计方面的,说了非常多也特别好,我特别希望这些顶层设计能够尽早地实现,让我们有一个比较净化的环境。当然,我也有一些担忧,正如早上刘主任提到的,国内的立法程序还比较复杂,个人破产法提了10年都没有出来,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也是提了十余年才进入日程。在这个缓慢的进程中,我也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关注另外一个团体,就是活跃在个人债务清偿领域里的团体,即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就是我们这个团队。
我给我们团队的定义叫“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什么叫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我自己给它做了一个定义,就是以催收业务为主营业务,通过自有的专业技术对金融机构的逾期账款进行催告通知服务的企业机构。这是我自己的定义,因为社会上对于催收行业有很多误解,所以我自己讲一下哪些是第三方专业机构。这里面我强调三个因素:第一,它是企业法人,它有自己的专业技术,是一个团队组织。第二,被催收的都是欠款人个人,法人是另外一个催收领域,我们所涉及到的都是个人,跟今天的题材非常吻合。第三,服务的机构都是金融机构,也就是委托方的都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一概不涉及,包括企业间的欠款和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涉及。从这三点来定性是第三方专业机构,从这几点可以看到,它跟传统意义上的催收机构有很大的差异。最大的差异在两方面:一方面,这些企业内部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有自己的系统、规章、监管体系和培训机制等等。另一方面,外部方面这些企业都有社会责任和法律担当,他们知道如果不规范经营会面临什么样法律后果和社会责任。
催收这个行业是非常特殊的行业,我说它特殊?是因为他既很古老,大家都知道,有货币就有催收行业,但又是非常新的行业,新到我们国家的企业目录里都没有催收行业这个目录。所以我开玩笑说催收公司是“三无”企业:一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章和法律制度指引。二是没有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监管部门,三是连工商注册上都没有这个行业。但是,没有主管机构绝对不是没人管,而是管得非常严。谁在管我们?甲方金融机构。大家知道,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非常严格,包括银监会、人民银行,会有各种各样的文件下发过来,对金融机构的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有严格的管理,非常细致。这些监管最后都会落实到第三方催收机构上,而且还会比银监会要求的更要严,而且金融机构对我们有非常完善的管理。用市场机制来监管你,你要犯了错,踩了红线,直接就出局了。所以,合规对我们来说就是生命线和底线,在操作中我们对合规非常关注,这也是第三方专业机构非常重要的一点。
举个例子,我们在打催收电话过程中,如果欠款人出脏话骂我的时候,我的催款员怎么办?只能静静地听。听完以后,说“你发泄完了吗?我们谈谈你还款的事”。这时候,你不能有一句话还嘴,只要还嘴一句话你就违规了。我们所有的录音都给银行报备,如果录音被银行的抽检部门发现,少则罚款成千上万,多则你就出局了,这个催收员就会被开除。很多的细节都有详细的规定,细化到什么程度,包括几点能打电话、几点不能打,一天打几次电话、能跟谁打、不能跟谁打,能跟谁谈什么事等,比如我跟欠款人只能谈欠款的事,跟家属不能谈欠款的事也不能谈金额,诸如此类的事。
现在国内这个行业是什么现状呢?给各位领导作个简单的汇报。我刚刚说了,这在国内是比较新的行业,应该是本世纪初才开始有第三方催收服务这个行业。发展于2008年,我们知道2008年是金融危机,之后银行的不良资产有个小爆发得,所以行业一下子就发展起来了。行业真正爆发或者崛起是2015年以后,2015特别是2016年以后,2016年是一个非常大的节点,就是刘主任讲的互联网金融P2P,行业完全是随着不良资产的增长而增长起来的。2008年以前,全国范围能做这个行业的公司大概也就百十来家,我们是最早的一批公司。2008年以后到2015年以前,全国能做这个行业的有300-500家左右。我们国家就这么十几家大银行,九大股份制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等。每家用二十家、四十家催收机构,中间还有重叠的,三五百家可以了。但2016年后不一样了,像雨后春笋一样,很多中小型公司都出来了。我上半年刚看了一个媒体报道的资料,我不负责这个数据,说目前从事催收行业的公司有4000余家,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我听起来比较吃惊,已经成了这么大的团体。
行业中我比较熟悉的公司国内有100多家,这里面有30多家是全国性的大型公司,在行业内耕耘了10年以上。什么叫大型公司?有两个定义:一是在全国有20多家分支机构,二是雇员超过1000多人。这30家公司处理的量达到什么程度?我估算了一下,这30家公司每年承接的逾期不良资产催收额已经超过1万亿(包括重复、重叠),每年催回来的逾期不良资产值超过1000亿元。我说的逾期是按照银行的口径,没有到破产、清偿的步骤,就是能够进入催收领域的。
从这个角度讲,给各位专家两点结论:一是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确实在中国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在挽回不良资产损失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二是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在节省社会资源方面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们设想一下,刚才我讲的不良资产规模,如果不经过催收环节,最后全部进入司法环节,全国法官加班加点干多少年都干不完,这就是节约了社会资源。我觉得今天这个课题非常好,在清理个人债务的时候,不光有法院一条途径,还有庭外解决的途径。刚才那位法官讲得非常好,叫自行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讲的第二点。
第三方专业机构怎么催收?大家都比较关注这一点,我刚才说的自有专业技术,除了系统支持以外,主要是专业知识掌握得比较多一点。非常简单,就两个手段:
一是讲政策。给欠款人反复讲政策,你欠款以后面临什么问题。面临的问题在座的各位专家都明白,你的个人征信污点,如果是信用卡的话,还有刑法196条,如果走到法院,白法官讲了八大项55条,都在等着你。我们都知道,但欠款人不知道,这就叫信息不对称。干这个行业非常诧异,不还款的后果借款人都应该知道的,你申请信用卡和借贷款应该了解不还款的后果,但是我们的欠款人很多都不知道,甚至有高达70-80%的人对后果根本不清楚。所以我们要给他讲你面临的后果,给他讲完之后给他家人讲,给他家人讲完给他的伙伴讲、孩子讲,反复讲政策,让他明白道理。还要讲出来这个条款出在哪一天哪一个令,把报纸拿来,把法律拿来,你可以翻多少条第几行怎么写的,让他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所以,我们的第一个手段就是讲政策,讲得很清楚。
二是找方法。今天大家讲了非常多的清理个人债务的方法,核心点就是跟欠款人谈还款方案、解决方案?我们就是来谈解决方案。计算欠款本息多少,会在银行授权的前提下,给你减免多少利息,提供解决方案。重申一下,本金是不能动的,早上赖老师讲了好多遍,这是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国有资产不允许减免。但是息费可以减免,所以我们跟欠款人谈减免息费,特别是信用卡。当欠款人有还款意愿的时候,我们会按照银行的授权出一个减免计划,达成还款意向,再通过他的家人和亲属达成还款。
要讲秘密武器,我们就这两点,讲政策和找方法。还有另外两个关键点:一是找人。现在找不着人是很大的问题,所以我们要通过技术能力(数据分析)把人找到并匹配起来。二是执着,这就不讲了。
时间原因,我最后还要讲一点。我们这个行业一直在倡导阳光化、规范化,在IFC跟央行消保局的推动下我们成立了一个行业协会,就叫中国消费信贷催收行业协会(筹),目的是想让行业走向更规范,合规作业、阳光催收。行业协会也出台了一个“催收自律公约”,我们对自己做了很多规范要求,希望为整个消费信贷尽一番力。希望各位专家能关注我们行业,让我们行业发展得更规范,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各位!
——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相关链接——
公号责编:朱琳薇
更多历史消息,敬请登陆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本公众号:
中国破产法论坛
本订阅号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共同维护,与官方网站“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互补,本着交流思想、砥砺智慧的宗旨为学界同仁分享资讯。本公众号首发、转发、转载各类资讯,并不代表中心与学会的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刊发的首发或原创作品,请务必联系作者本人并同时联系中心与学会秘书处获取授权,并标明转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联系邮箱:bankruptcylaw@163.com。